商标,却被同行企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注册号574470)于1991年12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继电器商品上;2010年12月注册号变更为7381951。该商标一直使用至今,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998年福特公司与宏远(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专业从事继电器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和出口销售业务,产品通过香港宏远公司及世界几十个特约经销商,销往欧洲、北美和东南亚80多个国家,并在海外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
商标,年出口额达2000多万美元,也让
商标在海内外的声誉越来越高。
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撤销申请。福特公司始料不及有这种事情发生,立即召集人员,维权应对,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认为这是同行企业恶意所为,其目的是通过申请撤销
商标来败坏福特公司的品牌声誉,从而抢占市场。尽管如此,福特公司还是以十分理智的态度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答辩文件,如实反映第7381951号
商标的使用情况。该事件也引起了以宏远(香港)公司为代表的海外经营商的强烈反响。国家商标局通过审理最终认定,“宁波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厦门宏发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并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了驳回宏发公司撤销申请,而第7381951号
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商标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后2个月,宏发公司又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宏发公司以其所有的“HF”及相关商标是驰名商标为由,提出福特公司的“NF”商标是恶意复制和摹仿“HF”商标。但是事实胜于雄辩更胜于狡辩,福特公司的第7381951号
商标延用的是第574470号商标的图案主体,一直延用,而第574470号
商标早在1991年就已获准注册,宏发公司的“HF”相关商标最早的申请时间为1997年,孰有恶意、有无摹仿一目了然。据此,福特公司有理有节地按照法律程序向国家商评委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16年6月16日,宏远(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代表海外商家向国家商评委发函,说明了福特公司商标的使用事实,同时对宏发的恶意行为表示了强烈不满,并要求福特公司向宏发讨回公道。最终,国家商评委于2016年8月作出裁定:“认定申请人(厦门宏发)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宏发公司两次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宁波福特公司商标“无效”和“撤销”均告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