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南京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同根同源,经过历史变迁,各自独立经营,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上海地区的生效判决曾将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限定在江苏省南京市内。2018年,南京某眼镜店加盟上海三联集团,被许可在店招等上使用“吴良材”字样。南京吴良材公司认为,上海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某眼镜店以“吴良材”作为字号,并在店招等上使用该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在使用其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到其“吴良材”商标及字号与南京吴良材公司的字号同根同源、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南京吴良材公司对“吴良材”标识知名度及美誉度的提升贡献更大等因素,对南京吴良材公司“吴良材”字号积累的商誉给予相应的尊重与合理的规避。某眼镜店使用的“吴良材”商标提供便利,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上海地区的生效判决已经将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限定在江苏省南京市内的情况下,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仍以其商标在南京地区开展加盟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基于特定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冲突问题,从尊重历史及现状的角度,对老字号在特定地域范围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其权益给予了相应的保护,倡导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的共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