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将两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庭审活动,搬至被告人犯罪地即位于该区川姜镇的南通国际家纺城内,通过以案说法增强家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被告人张某、岳某等未经注册商标“罗莱家纺”所有权人许可,通过其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据悉,这起涉家纺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据悉,自2010年9月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集中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至今,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87件,仅2012年上半年就达到了42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这些案件特点鲜明,侵害对象多为名牌商品商标权。在87件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的有40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信誉的驰名商标,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高,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价值。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发现、固定、收集难度较大,查处中常常因难以查清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大多数假冒、盗版产品质量相对较差,但并不是所有的假冒、盗版产品质量都差,有的甚至与真品、正品相差无几,而其低廉的价格让不少消费者十分青睐,为“假名牌”提供了生存土壤。很多消费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低价购买假冒名牌商品,无疑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易移动等特点,犯罪分子在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可遥控指挥、流动作案,能够大大降低被查处的风险。因此,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仍存在诸多难题,如管辖问题、行为性质认定问题、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问题等。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亦需进行“发展与保护”的价值权衡。从理论上讲,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一般基于以下两种价值选择:一是基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需要;二是基于维护贸易秩序的需要。如南通市通州区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重视这两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通州区检察院专门组织当地的1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20余名家纺生产企业及电子商务销售商代表旁听了庭审活动,并接受相关企业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
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起步较晚,现行法律条文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含义,但对于诸如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却无具体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认识上易产生分歧,难以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知识产权罪与非罪,以及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损失等数额概念应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界定。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先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再向公安机关移送。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立对各类知识产权犯罪的预警机制,切实形成惩治合力。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突出,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难度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和反馈权利人企业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协助知识产权权利人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完善防控体系。(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