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关于知识产权所涉及的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商号和商业秘密,无论是日常价值的计算,还是法院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都有着一系列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点。到目前为止,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成本投入法,二是市场价值法。就一项有形财产来说,无论是按照成本投入法计算,还是按照市场价值法计算,通常不会有太大的差异。然而,就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来说,无论是从成本投入的角度加以评估,还是从市场价值的角度加以评估,都存在种种不确定性。例如,就一项专利技术而言,发明人可能投入了数量巨大的资本和人力,但如果相关的技术不为市场所接受,则不能为发明人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又如,即使是一项市场接受的专利技术,由于市场和消费者喜好的变化,也会成为一项市场不再接受的技术。在这方面,关于作品和外观设计,也有着类似的情形。
知识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由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构成。其中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至少又包括了对于未注册商标和商号的保护,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这些权利所涉及的客体来说,作品的价值、专利技术的价值、外观设计的价值,商标和商号的价值,以及商业秘密的价值又是各不相同的。再进一步分析,作品与作品之间、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之间、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之间、商标与商标之间、商号与商号之间、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之间,由于具体情形的不同,其价值也各不相同。例如,一件无人问津的作品,与一件万人争抢阅读、聆听和观看的作品,其市场价值迥然不同。又如,一件躺在专利文献上的专利技术,与一件可以带来新产品、新功能的专利技术,其市场价值不可同日而语。至于一件本地小有名气的商标,与一件全球驰名的商标,更是具有天壤之别的价值。
为了说明知识产权的价值,我们有必要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市场关系中的权利。事实上,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历史中,赋予智力活动成果以财产权,不过是近几百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的所有智力活动成果,自产生之初就存在于公有领域中,人人可得以自由利用。只是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当人的智力活动成果也可以成为商品的时候,才有了在某些智力活动成果上设定财产权利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和社会并没有将所有的智力活动纳入财产权的范围,而仅仅是对作品、技术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商号所承载的商誉,以及商业秘密赋予了财产权的保护。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与此相应,我们对于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应当更多地放在市场关系之中加以理解。
从市场关系的角度来看,在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中,只有少数作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丰厚的收入。在受到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发明或者外观设计之中,也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所标注的产品或者服务中,能够吸引消费者、占据相当市场份额的同样为数不多。与此相应,受到著作权保护的绝大多数作品,受到专利权保护的绝大多数技术发明和外观设计,受到商标法保护的许多注册商标,都是市场价值不高的,甚至没有多少市场价值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应当主要是评估那些具有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价值的若干种评估方法中,市场价值法是一种最为有用的评估方法。
一方面,很多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都是没有多少市场价值的,难以为权利人带来必要的经济利益。但是在另一方面,凡是受到他人侵犯的知识产权,都是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因为,侵权人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之下,未经许可而使用的一定是那些能为他们带来经济利益的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和商号,以及商业秘密。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侵权人甚至比权利人更懂得市场需求,侵权人不会,而且也没有必要未经许可而使用那些无人问津的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也不会仿冒那些没有什么市场价值的商标和商号,更不会冒着风险去盗用没有市场价值的商业秘密。与此相应,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执法机关,对于那些遭受侵权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应当有一个充分的评估。(作者:李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