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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点击:500 2016-03-09 10:00:05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学习调研省内先进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分别于八月下旬分别向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共分五章二十条,其中:

  (一)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的依据。根据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2月27日印发的《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二是明确了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和额度。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县(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申领不超过10万元;有效期内实际抵用金额不足申领金额30%的,次年的申领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

  三是明确了科技创新券抵用范围和方式。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创新载体支付科技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时,应与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企业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30%,创客(或创客团队)抵用金额不得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

  四是明确了科技创新券使用流程。使用流程包括申领→发放→预约服务→生成协议→申请使用→审核→填写记录→服务评价等环节;具体的申领、发放、预约、支付及兑现等环节需全程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的“创新券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可以通过“创新券服务系统”内的创新地图,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五是明确了科技创新券兑现方式。分为载体兑现和企业兑现两种。载体兑现时,创新载体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提交《宁波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科技创新券抵用凭据等相关资料。企业兑现时,企业或创客(或创客团队)应已经完成对该次科技服务的评价,并督促创新载体提前将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企业自付款凭据上传至“创新券服务系统”,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提交《宁波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服务合同、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包括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企业自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

  (二)适用范围、标准与期限

  1、适用范围。入驻县(市)区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以及经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领、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原则上不得超出企业注册时间5年。

  2、标准。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3、期限。本《实施办法》将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要求,充分结合本地试行实际,酌情修订。

  (三)术语释义

  科技创新券: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

  创新载体:包括省级创新载体和本市地方创新载体两类,其中省级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地方创新载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黄伟英

  联系方式:0574-89187097

 

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政策咨询电话
 

序号 联系人 单位 联系方式
1 潘美君 宁波市科技局 89187097
2 何海丰 海曙区科技局 55889129
3 华  丹 江东区科技局 87919954
4 孙英杰 江北区科技局 87667515
5 朱兴晟 镇海区科技局 86291688
6 白  丹 北仑区科技局 86824853
7 邬和军 鄞州区科技局 87417747
8 李明成 慈溪市科技局 63961312
9 徐力军 余姚市科技局 62702695
10 胡欣子 奉化市科技局 88976277
11 储善苗 宁海县科技局 83522703
12 冯启明 象山县科技局 13586593798
13 洪武勇 高新区科技局 87901759
14 杨展 杭州湾新区 63071013
15 徐晨波 保税区工业科技局 868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