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 英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OF NINGBO 简 写:NBI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爱知识产权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人士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宁波市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知识产权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和人才培养,推进法治环境建设、政务环境建设和市场环境建设,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优化宁波营商环境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集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甬江大道2660号(宁波新材料创新中心东区5幢 204-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知识产权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二)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法制建设;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科技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加强创新创业发展文化建设; (四)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建议,承担知识产权鉴定与评估、技术支持与成果评定、技术职称的资格评审等委托任务; (五)建立知识产权专业运营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科技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六)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工作,化解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矛盾和纠纷,营造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环境。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为企业培养、储备、推荐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八)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刊物; (十)组织国内外展览展示活动; (十一)表彰奖励会员企业和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 (十二)承办政府委托的活动和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一、 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承认本会章程,热心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请入会单位应具备:单位有一定规模,没有不良记录,拥有知识产权含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拥有法律或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经历,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承认本会章程,热爱知识产权工作的个人; (二) 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 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贤达,科技发明者、教育者和社会活动人士。 三、 名誉会长的聘任条件: 对宁波市知识产权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社会名流、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须经本会会员单位介绍或者所在单位推荐; 三、 授予名誉会长称号须由执行理事长会议审核,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会员牌》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有关资料、信息和文件。 四、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 五、 可向本会提出并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及要求; 六、 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知识产权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 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协会委托的有关任务,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及时通知本会会籍变动情况,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 及时通知本会涉及通信地址等信息的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采用书面方式通知本会,办妥手续后即丧失会员资格,并缴回会员牌或证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 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会通知会员;在二年内仍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 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维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五、 审查年度财务计划和月度财务报表; 六、 决定由秘书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政府部门、各分支机构、合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平台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受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享有对本协会财务资金审批、业务运行决策、内部机构管理和劳资人事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财务情况及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未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职务,在会员单位中产生。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产生程序由理事会推荐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成员一般由5—9名组成。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推荐提名,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方能任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与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当会长执行委员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有关部门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将于2023年11月24日在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