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第二批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852 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要求,为更好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决定面向浙东五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开展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通道试点服务,试点期限为两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优先审查服务申请,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案件打标进入优先审查通道,并为进入优先审查通道的无效宣告案件在保护中心进行远程视频口头审理提供便利。
二、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管理体系完善的企事业单位,并需在保护中心完成备案。
2.对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三、受理范围
(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案件: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支持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二)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1.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中心予以优先支持:
1.请求优先审查服务的案件为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打标的;
2.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推荐的;
3.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等创新主体提出的;
4.其他应当予以优先支持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一)专利复审案件
1.《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复审案件优先审查通道服务请求书》(附件1);
2.《请求专利复审案件优先审查通道服务承诺书》(附件2);
3.完整的复审请求文件;
4.符合优先审查请求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进入优先审查通道的复审案件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还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
(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
1.《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通道服务请求书》(附件3);
2.《请求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通道服务承诺书》(附件4);
3.完整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
4.符合优先审查请求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进入优先审查通道的无效宣告案件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还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五、优先审查流程
(一)申请主体注册
申请主体进入宁波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nbippc.cn/)首页,点击“知产创造”场景的“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模块,进入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以下简称提交系统)进行注册。
(二)申请主体备案
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主体登录案件提交系统提交备案申请,保护中心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
(三)申请材料提交
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通过案件提交系统的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模块提交申请材料。
(四)保护中心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优先审查要求的,打标进入优先审查通道;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不符合优先审查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优先审查申请不予通过。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保护中心开展专利复审无效优先审查服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2.试点期间,保护中心受理专利复审无效优先审查案件数量控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配的额度范围内。
七、联系方式
电话:0574-87978966(申请主体注册及备案);0574-87978970、0574-89978973(复审无效)。
地址:宁波高新区甬江大道2660号知识产权大厦一楼12号受理窗口。
特此通知。
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6月16日
内容来源于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