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政策: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现行政策文件有:
《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158号);《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修订)》(甬新能源汽车办〔2016〕8号)。
二、补助范围:
适用区域范围为我市全大市范围。享受我市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三、补助车辆:
可享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辆目录》,在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批通过、并在本市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消费者在已备案的生产企业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已通过审批的车型可享受国家补助和宁波市地方补助双重补助。通过备案审核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单将按批次陆续发布。
四、补助对象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以及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士。
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五、补助方式
消费者在已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时,直接按扣除国家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须向销售机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协助销售机构申领资金补助。
六、补助标准
符合本市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汽车,2016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2017年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调20%):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纯电动乘用车 |
1 |
2 |
3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
/ |
/ |
/ |
1 |
注:微型车(2座)按此补助标准50%进行补助。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
6≤R<20 |
20≤R<50 |
50≤R<100 |
100≤R<150 |
150≤R<250 |
R≥250 |
纯电动客车 |
Ekg<0.25 |
5.5 |
6.5 |
10 |
12 |
21 |
25 |
0.25≤Ekg<0.35 |
5 |
6 |
9 |
10 |
19 |
23 |
0.35≤Ekg<0.5 |
4.5 |
5.5 |
8 |
9 |
17 |
21 |
0.5≤Ekg<0.6 |
4 |
4.5 |
7 |
8 |
15 |
18 |
0.6≤Ekg<0.7 |
3 |
3.5 |
5 |
7 |
12 |
15 |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
/ |
/ |
6 |
7 |
8 |
注:1、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2、公交车按国家标准1:1补贴。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每辆车补助最高2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标准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20 |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
30 |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
50 |
(五)除燃料电池汽车外,本市补助标准按照累计销量逐步退坡,具体如下:
核定补助金额 |
乘用车(辆) |
客车(辆,公交除外) |
专用车(辆,环卫车除外) |
补助标准×1 |
S≤1000 |
S≤300 |
S≤500 |
补助标准×0.5 |
1000 |
300 |
500 |
0 |
S>2000 |
S>500 |
S>1000 |
注:S代表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具有独立法人的生产厂商在本市累计销售单一类型新能源汽车总量。
(六)上述车型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以及一户家庭购买超过3辆(含3辆)新能源汽车的,按补助标准的25%进行补贴。
七、申请备案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申请备案,须向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经核准后,才可申请资金补助。
相关申请材料及附件见《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修订)》。
八、申请补助流程
(一)已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注册地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三)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报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县(市)、区财政局;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凭相关文件向注册地县(市)区牵头单位、财政局领取补贴。
相关申请材料及附件见《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解读人:过雄杰
联系方式:0574-89187181
附件1、《2016-2020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6〕158号)
附件2、《2016-2017年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1036号)
附件3、《宁波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修订)》(甬新能源汽车办〔2016〕8号)
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