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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五)

点击:500 2016-04-18 10:34:36

      ——基于2002~2010年专利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

  六、对法定赔偿原则的反思

  首先,根据模型分析结果,法院在确定不同类型产业的参考因素时存在明显制度性差异,因此,在确定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时,应该将侵权产品的行业特点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并结合原告可确认的经济损失、被告可确认的利润所得、权利类型、专利许可费用、被告的侵权规模、侵权时间、侵权范围、侵权产品销售价格以及被告是否有恶意侵权行为等多个因素酌定赔偿额。

  其次,法定赔偿涉及参考因素过多,容易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大,其偏离赔偿额确定基准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权利人应该花费更多精力进行诉前侵权调查,以尽可能确定权利人的部分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润所得,尽量减少法定赔偿的工作量,保证法定赔偿额的准确性。本研究发现,国外权利人往往会获得更高的赔偿额,一方面是因为法院考虑到专利的质量和价值,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外权利人往往会开展大量的诉讼侵权调查,并将起诉的重点瞄准已具备相当生产规模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就指出:“国外企业在维权中,逐渐把维权的目光从仿冒品的制造者扩大到销售者,进而将目光聚焦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开办主体上。秀水案件(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秀水街公司侵权)就是最好例证。”⑥

  再次,积极探索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法定赔偿的范围。在现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法定赔偿中往往会对被告恶性竞争、重复侵权、假冒专利和拒绝提供证据等恶意行为附加0.5~1.2倍的惩罚性赔偿。一些地方法院进行了相关探索,如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指导意见》第16条的规定,在运用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赔偿额时,“对于以假冒为业或多次侵权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适用较高的倍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2年度专利民事案件典型案例肯定了这一探索的合理性。在鲜乐仕厨房用品株式会社诉上海美之扣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惠买时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⑦中,尽管保鲜盒只是人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日用品,但法院核实本案销售商在收到专利权人律师函后,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的措施导致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根据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了30万元的较高赔偿数额。

  第四,考虑到专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企业对专利和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传统专利和产品一对一的关系将被越来越多的专利组合所代替,尤其是在计算机、半导体、软件等高新技术产品领域。这类产品的技术含量高,侵权人的可能获利也较高,可能远远超过100万元,这就表明法定赔偿原则在适用中应相应地调整,在原告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部分确定的前提下,法院应结合产品的行业特点对不确定因素进行法定赔偿,赔偿总额允许超过100万元限额。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中肯定了这一趋势。这一带有司法解释力的典型案件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⑧,法院在认定美的KFR-26GW/DY-V2空调器47.7万元获利的基础上,依据案件事实推定其他三款空调器获利不会少于47.7万元,结合格力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从而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确定最终赔偿额为200万元。(作者:李黎明)

  注释:

  ⑥更详细的内容,请参见:佚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EB/OL].(2007~04~26)[2014~05~08].http://finance.ce.cn/law/home/scroll/200704/26/t20070426_11170416.shtml.
  ⑦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
  ⑧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