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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三)

点击:500 2016-04-14 10:31:30

       四、法定赔偿产业区分特征的实证分析

  考虑到回归方程解释变量数量较多,本研究采用逐步回归分析法(stepwise regression)筛选主要解释变量,若发现仍有变量拟合系数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采用冗余变量(redundant variables)检验法,若解释变量的F统计量和对数似然比接受原假设,则将该解释变量剔除,从而得到三类产业不同权利类型的模型拟合结果。

  实证分析结果证实了原假设,法院在认定法定赔偿时会并用多种赔偿计算方法。无论是快速消费品、耐用消费品还是高新技术产品,法院在判定实际赔偿额时,往往会综合考虑权利类型、专利许可费用、侵权人生产规模、侵权人数量等因素。与贺宁馨的研究结论一致,权利类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一般而言,专利质量越高,法定赔偿额就会越高。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例,发明专利的平均法定赔偿额为25万元左右,实用新型的平均法定赔偿额为15.8万元,外观设计的平均法定赔偿额为10.4万元。

  对于不同类型的产业,法院进行法定赔偿认定时表现出明显的制度性差异,各类产业的参考因素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从实际平均赔偿额看,传统快速消费品平均赔偿额约为3.4万元,传统耐用消费品平均赔偿额约为7.5万元,高新技术产品的平均赔偿额约为15.3万元,相当于1:2:4。

  根据模型分析结果,对于传统快速消费品,法院进行法定赔偿认定时考虑的参考因素相对较少,主要参考侵权人的生产规模,当然,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高低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因为较高价格的侵权产品会给被告带来更高的利润。如在(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诺尔特公司经营规模、涉案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15万元。

  对于传统耐用消费品,法院不仅关注被告侵权规模和销售价格,还会关注被告侵权时间、侵权产品型号数量以及被告是否已将涉嫌侵权产品销往国外等更多参考因素。如在(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考虑到被告曾经分三次为侵权产品申请出口报关,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综合专利产品的价值、类型、被告侵权时间和销售范围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15万元。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指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2013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特别301报告”再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名单”,但从国内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看,法院会对侵权产品的出口行为附加1倍左右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我国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的同时,非常注重司法保护水平的提升。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而言,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原告请求赔偿额每提高1%,实际赔偿额会提高0.44%左右,也就是说,与传统快速消费品和传统耐用消费品不同,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原则时会参考高新技术产品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的请求赔偿。不仅如此,法院还会重点关注被告是否有重复侵权等恶意行为以及被告是否侵权了国外权利人的在华专利。根据模型拟合结果,如果被告有同地区恶性竞争、拒绝出庭、拒绝提供证据、故意侵权、假冒专利等恶意行为,法院往往会附加0.5~1.2倍的惩罚性赔偿。新《专利法》明确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国务院更是部署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的问题。实证发现,当侵犯国外权利人在我国获得的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的专利时,法院会给予更高额度的赔偿,这与Sepetys & Cox对北京和上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分析结果是一致的。一般来说,如果专利具备较高的市场价值,权利人会努力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专利,统计数据显示,2005~2009年,美国发明者海外专利申请比例高达27%,而欧洲更是达到40%,但我国只有不到5%的人在海外申请专利。也就是说,海外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可能会更高一些。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10年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和自主创新政策》的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较低。事实上,现有的侵权赔偿制度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目前我国大量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都由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超过6成)发起,大多集中在传统的快速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领域(根据案件样本,在769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这两类产业相关案件所占比重达到67.2%),从而使得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平均赔偿额较低(高新技术产品的法定赔偿额为快速消费品的4倍之多,非法定赔偿案件平均赔偿额达到了245万元)。从本研究的实证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法院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的保护力度大,不仅对于恶意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而且对国外权利人给予更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