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期签订的一份谅解备忘录,在IPOPHL提出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现在可以考虑在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通过调解解决其纠纷了。纠纷的类型包括在IPOPHL正在进行的商标异议、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申诉、涉及技术转让支付的纠纷、涉及作者的公开表演权等作品的传播权利的许可条款纠纷等等。
WIPO的仲裁与调解中心可以提供中立的、国际化的、非盈利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而且费时少、成本低,当事人可以在此有效解决其国内或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
根据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法典,以下几种纠纷必须在IPOPHL法律事务局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
知识产权侵权和/或不正当竞争行政申诉;
双方复审案件(IPC);
涉及技术转让的纠纷;
涉及作者的公开表演权等作品的传播权利的许可条款纠纷;
就法律事务局(BLA)以及记录、信息和技术转让局(DITTB)的决定上诉至IPOPHL局长办公室(ODG)的案件;
以及其他任何IPOPHL局长决定需要进行调解的案件。
根据最近签署的备忘录,IPOPHL法律事务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增加了允许当事人选择通过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解决纠纷的服务,这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识,对那些寻求在多个管辖区内解决相关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尤其有利。(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