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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单位公牛集团再审胜诉,成功捍卫“公牛”字号权益

点击:500 2025-09-12 16:20:01
         在 2025 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9 月 8 日至 12 日)“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的主题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8 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我协会会员单位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公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列为第一号典型案例,该案例中公牛集团“公牛”的企业字号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为此深感振奋并致以热烈祝贺!
         该案先后经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公牛集团在第9类插座等商品上拥有多个“公牛”驰名商标,“公牛(电器)” 企业商号也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牛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人股东项某在此期间亦申请注册了含有“公牛王”文字的相关商标,公牛集团认为公牛王公司将“公牛”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牛王公司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公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 “公牛” 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公牛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等。二审法院认为,公牛王公司将“公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使用”行为,且公牛集团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牛王公司对其企业名称实际进行了商业使用,遂判决驳回公牛集团的诉讼请求。面对这一局面,公牛集团坚持维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不仅包括将企业名称书写在于牌匾、交易文书、宣传广告、产品包装上的行为,也应当包含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公牛王公司申请企业年报及相关商标注册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即便尚未实际经营,但其将“公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的典型意义深远。本案是保护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典型案例,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
         公牛集团作为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的重要会员单位,长期以来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展现出卓越的意识和积极的行动。展望未来,宁波市知识产权协会将以此次公牛集团胜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为会员单位服务的使命担当。我们将持续搭建高效沟通平台,深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同联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更精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引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同为宁波市知识产权事业的繁荣发展注入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