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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科技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的通知》

点击:500 2016-10-31 09:59:36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根据《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16〕70号)(下文简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742号)的要求,开展2016年度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要求

  (一)年检范围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凡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
  本次年检工作截止11月4日结束;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启动并完成相关工作。

  (三)年检内容
  持证人员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到期、所在单位名称或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变更、执法区域是否变化、是否有违反执法纪律的现象等内容。

  (四)年检方法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工作,按要求分别填报《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登记表》(见附件1)、《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补办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换发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后报至我局汇总,并由我局上报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核检。

  (五)年检结果

  对于执法证件核检申请,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对符合核检要求的,由核检机关在证件的核检记录栏上贴示本次核检专用标识,持证人可以继续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2. 对没有达到核检要求的,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予通过核检;凡未通过核检的执法证件,均视为无效证件。

  二、证件清理方式

  1. 证件补办。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执法证件丢失或损毁的,持证人需重新填写《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申领表》,并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交至我局。

  2. 证件换发。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工作调动、职务变更、机构合并、变更、更名、证件有效期届满6年等情形的,持证人需重新填写《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申领表》,连同原证件上交至我局。旧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销毁,换发新证。

  3. 证件注销。按照《办法》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持有执法证件人员具有考核不称职、有违法违纪行为、调离专利管理部门、辞职、辞退、退休、长期休假等情形的,由我局收回其执法证件。

  三、其他事项

  1.仅持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而未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请按要求填报《地方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5),并上报我局。

  2.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部门按要求填写、汇总相关表格,纸质材料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我局,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唐雄锋
  联系方式:0574-12330
  电子邮箱:499192653@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登记表.docx
https://tuoaitang.oss-cn-hangzhou.aliyuncs.com/nbippa/uploadfile/2016/1031/20161031100348155.docx

附件2、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补办人员登记表.docx
https://tuoaitang.oss-cn-hangzhou.aliyuncs.com/nbippa/uploadfile/2016/1031/20161031100348787.docx

附件3、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换发人员登记表.docx
https://tuoaitang.oss-cn-hangzhou.aliyuncs.com/nbippa/uploadfile/2016/1031/20161031100348530.docx

附件4、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登记表.docx
https://tuoaitang.oss-cn-hangzhou.aliyuncs.com/nbippa/uploadfile/2016/1031/20161031100348203.docx

附件5、地方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备案登记表.docx
https://tuoaitang.oss-cn-hangzhou.aliyuncs.com/nbippa/uploadfile/2016/1031/20161031100348581.docx

宁波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