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现就2016年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推荐及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技术实力和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2、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相关要求,申报企业2015年度应有R&D实际支出(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其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
备注 |
500≤销售收入<2000 |
5% |
销售收入×5% |
|
2000≤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3% |
(销售收入-2000)×3%+100 |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
销售收入≥15000 |
相对比例2% |
(销售收入-15000)×2%+490 |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