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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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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9 15:22:50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创新型企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根据《宁波市“八翻番、四提升”科技服务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3〕232号)统一部署,依据《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要求,结合年度科技进步目标考核,现将2014年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
2、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3、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5、注重技术创新,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对于符合第一款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市科技型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二、备案材料
1、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或者企业全新商业模式材料;
5、大专以上人员、研发人员名册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6、近二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仅需提供相关证书或者批文复印件。
三、备案流程
1、市创新型初创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2、县(市)区科技局、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结果提交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2);
3、市科技局核准备案后予以公布。
四、工作安排
全年安排二批备案工作,其中:
第一批截止时间:2014年5月31日
第二批截止时间:2014年10月31日
五、支持政策
1、对于列入智团创业计划立项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为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结合项目总投入、技术领域和研发周期,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以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2、优先向市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和科技银行等推荐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积极开展面向创新型初创示范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大力鼓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优先提供专业服务。
联系人: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蒋晓燕
电话:27960377
地址:高新区扬帆路999弄B3号楼6层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