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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应当承担知识产权非诉讼纠纷调解的责任

点击:500 2013-01-22 11:07:53

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一年多来,在宁波市司法局、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等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调解委通过自身队伍建设,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在探索和实践中逐步发展。今天我想通过这个机会介绍一下我会调解委的情况和对调解委今后发展的一些体会和建议:

一、成立人民调解委的前提和背景

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由2006年底成立,协会始终把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作为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和服务企业的重心,把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作为协会的服务抓手。2007年协会相继成立法律维权中心、专利服务中心和讲师团等机构,特别是法律维权中心,在为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业务指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当前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趋向更加频繁,维权中心在受理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调解工作环节。许多纠纷虽然通过调解暂时得到了平息,但维权中心调解的案子,缺乏法律依据和约束力,进入调解反而给侵权企业有了纠纷缓冲和恶意侵权的机会,同时给被侵权的当事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在种种问题面前,我们认为调解工作应该纳入正规的服务机制中去。

2011年协会着手研究人民调解机制,主动学习兄弟协会好的经验,特别是专程赴上海等地取经,学习上海浦 东新区协会的调解委的运作模式。根据宁波本地的具体情况和特征,促成宁波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

二、我会调解委的机构设置情况

结合协会现有的服务机构,对人民调解委进行了充分的资源整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委配套服务机构,来充实调解委的整体力量。

目前,我会调解委内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调解工作组。顾问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合作单位的领导组成,主要是对调解委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协会法律维权中心成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为调解委工作提供学术和专业技术及法律方面的支持。调解工作组由协会分管领导和公检法系统退下来的老同志组成,主要开展日常的案件受理,初步查询,当事人的协调和调解工作。

三、初步调解,力求规范合法

在协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调解委很快开展了调解工作的尝试和探索。协会主要承担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调解维权工作。2012年,第一年调解委共参与调解案件20件,其中通过实地调解化解纠纷案件共18件,达成调解协议的2件。

案例介绍:2011年上半年,协会会员企业余姚市华隆液压机械厂(以下简称华隆液压)与会员单位宁波超能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液压)曾因“平衡阀”、“多路阀”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投诉到协会。当时,在协会法律维权中心和代理律师的努力下,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因是协会维权中心出面调解,签订的三方协议缺乏一定的约束力,所以一段时间后,华隆液压发现超能液压并没有履行和解协议,仍然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华隆液压在取得相关侵权证据后,2012年上半年再次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超能液压随即再一次向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华隆液压两项专利的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委受理了该申请,并定在当年4月进行口头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协会向当事人介绍了人民调解委的调解优势,并进行多次协调,促成了两家企业同意通过协会人民调解委重新调解,解决双方的纠纷。经过走访、调解分析、组织多次调解会,最后确定了侵权事实,并提出解决方案,双方最终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华隆液压撤销民事诉讼,超能液压撤销两项专利的无效申请。同时,超能液压不能再生产、销售与华隆液压的“平衡阀”和“多路阀”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相重叠的产品,并支付华隆液压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在双方尊重权利的基础上,华隆液压不再追究专利侵权的其它经济赔偿,超能液压也表明会对现有生产技术进行改进,双方握手言和。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委及时进行了后续的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并对双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进行了指导。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协会调解委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是有法律性和平和性的特点,同时也证明了调解委在化解纠纷中的魅力。

通过一年多来的实际运作,为调解委员会今后开展非诉讼纠纷调解积累了经验,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我们采取的对策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传与推广工作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的复杂形势下,当事人出现侵权纠纷,一般会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维权途径,对调解委的服务机构了解不多,对调解程序及约束力怀有质疑,信心不足,认为达不到预期的目标。为此,我们始终把宣传和推广,以及案例的分享作为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环节。协会通过媒体、会刊和网站,以及各类会议上进行积极宣传和推广,希望政府部门,尤其是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多帮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宣传,争取增加调解委的信息量、影响力和社会地位。

二、诉调对接工作

强化调解的权威性、便捷性和法律效力,以诉促调,以调助诉。由于宁波的调解委成立不久,目前尚在摸索和完善之中, 宁波中院对调解委的作用和能量还处于考查和帮助阶段,所以与市中院的诉调对接尚未完全建立。我们计划争取2013年实行与中院实现对接,签订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在市中院的直接推动下,对调解委的队伍建设、法律规范及后续执行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自身队伍建设

专业素质的提高是调解委的根本。人民调解被西方誉为“东方奇葩”,要发挥好调解作用,调解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及专业知识产和调解技巧。宁波市司法局是人民调解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机关,一年来,市司法局十分关注调解委的运作情况,特别是对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去年4月份,司法局组织了为期3天的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我会调解委全体调解员参加了培训,认真学习了浙江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政策方向,尤其是通过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沟通技巧方面的培训,在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提高调解员素质的同时,扩大队伍,邀请专业人士充实调解委力量,是我们调解委的一项长期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和名人的效应,建立稳定的团队,才能保持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

四、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

调解工作应该与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和联动,推动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社会地位的确立。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调解委的工作,在法律认定、技术鉴定、证据取得、舆论导向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理解。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应当鼓励调解委的工作开展,尊重调解机构和调解员,认同调解委所付出的智慧和劳动成果,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人民调解法和调解程序,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事业特别是知识产权的调解事业走得更好更远。

五、争取资金扶持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调解工作完全是一项公益性的服务项目。资金缺乏也是妨碍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调解工作不断推进,工作量逐渐加大,费用支出也会增加。要做好这项工作,两项经费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固定启动资金如办公场地和设施,二是活动经费和调解员的酬金。我会调解委的经费主要是靠协会的支持,但协会毕竟资金有限,这种状态如果不能改变,对调解委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不良因素,不但会直接影响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对工作开展也会造成阻力。为此,我们建议,政府应该建立调解委工作扶持经费,是否可以通过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牵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发放额度和办法可以由上海浦东新区协会调解委牵头,相关调解委联合制定出台。

六、建立全国性调解维权联盟机制

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来看,跨地区侵权案件是相当频繁的,为了减少环节和费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我们认为建立区域调解合作联盟是很有必要的。这一点,上海浦东做得很好,去年发起成立知识产权长三角调解文化之道的联盟,我会也是发起单位之一。明年这项活动将在宁波举行,以长三角联盟作为起点,推向全国 ,通过“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维权互助”的合作宗旨,达到知识产权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的合作联动和资源整合。

我会与上海浦 东新区协会就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和宁波小百花越剧团的《红楼梦》著作权侵权案的调解维权,已经做了联手合作的尝试。虽然目前两个案子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但通过合作已经初见区域合作的优势和必要性。

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协会将继续不遗余力地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接受市司法局的管理和指导,加强与市中院知识产权庭的联系合作,学习长三角等兄弟调解委的经验,特别是浦东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稳定的调解合作机制,大力宣传和推广成功的调解案例,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化解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在为企业提供一条新的知识产权维权途径的同时,推动协会各项工作的职能提升,为宁波市经济发展和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杨勇斌

                                                   二O一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