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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编辑:  时间:2008-09-25  

  近日,福建省工商局、省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意见》鼓励各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对企业申请手续、银行发放贷款流程、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原则、待处置质押的转让、三部门的协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商标注册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各级工商局应当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福建省工商局备案;对以经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经福建省工商局认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银行应当优先予以办理;福建省工商局可依贷款人申请,将待处置的质押商标有关信息发布在福建工商红盾网,通过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推动待处置质押商标的转让;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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