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概览
2016-05-23 14:11:02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评论:0 点击: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针对专利申请人的不同需求开展了多种方式的加快审查,其中既有制定的长期政策,也有灵活开展的试点项目,而试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针对专利申请人的不同需求开展了多种方式的加快审查,其中既有制定的长期政策,也有灵活开展的试点项目,而试点项目经过评估后有可能长期开展,也有可能终止。本文将对USPTO近年来的加快审查情况进行介绍,一方面为我国申请人海外专利申请提供信息帮助,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一、美国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一)普通加快审查(AE)
 

  1.适用对象  从2006年8月25日开始,申请人可请求USPTO对其申请进行普通加快审查AE(accelerated examination)。
 

  2.启动条件  提出普通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加快请求、答复意见和所需费用必须通过USPTO的电子申请系统(EFS)或者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进行电子提交,否则审查周期可能超过12个月;
 

  申请人需缴纳额外加快审查费用每件130美元(如果申请主题是环境质量、能源或者反恐则无需缴纳);
 

  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能含有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必须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申请人必须愿意进行关于现有技术及申请的可专利性等问题的会晤,并且提交一份书面声明,愿意在审查员要求时即进行会晤(申请全部主题可以授权的,可不进行会晤);
 

  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表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前的专利检索,检索内容包括技术领域、数据库、检索逻辑、检索到的文件名称等。检索必须包括美国专利、外国专利和非专利文献,除非申请人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在其排除的资源中没有更合适的文献。检索必须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覆盖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并且对权利要求进行最大范围的解释。此外,检索还需包括已公开的可能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如果是来自外国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必须满足上述要求,也就是说,使用其他局的检索报告时,USPTO有可能不予采用而拒绝加快审查。
 

  3.加快程度  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
 

  4.加快数量  USPTO对于普通加快审查没有数量限制,但是由于其条件比较严格,每年的申请量并不大,并且有相当比例的申请由于不符合条件而被拒绝加快。尤其是2012年以来,普通加快审查的申请数量逐年下降,更多申请人选择了优先审查。自2006年普通加快审查实施以来,USPTO普通加快审查年度数据统计见表1(其中2015财年数据统计不完全)。
 

  (二)优先审查(Track One)
 

  1.适用对象  由于普通加快审查要求的条件较为严格,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需求,USPTO于2011年9月又提出了优先审查程序。
 

  2.启动条件  申请人使用指定的优先审查请求表(PTO/AIA/424);
 

  申请人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4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30个;
 

  申请人需缴纳额外优先审查费用每件4800美元,小微企业为2400美元。
 

  可见,与普通加快审查相比,优先审查无需提交USPTO认可的检索报告,也无需满足会晤等要求,权利要求数量限制也有所放宽,申请人只需填表、缴费即可享受优先审查,因此,该方式也受到申请人的普遍欢迎。当然,由于费用相对较高,其也为USPTO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3.加快程度  预计在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收到最终审查决定。而根据USPTO网站2016年3月最新公布的结果,优先审查从批准加快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平均周期仅为2.1个月,做出最终审查决定的平均周期仅为6.5个月,如果是授权决定该周期仅为5.2个月。从提交相关申请到批准加快审查的平均周期为1.4个月。
 

  4.加快数量  由于审查资源有限,USPTO每年仅受理优先审查1万件,但目前为止尚未有某年达到该限值,因此申请人可放心提交申请。自2011年9月实施起至2016年3月的统计数据见表2。
 

  (三)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加快审查
 

  1.适用对象  首次申请为与USPTO签署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美国。目前为止,通过全球PPH和IP5 PPH与USPTO进行合作的有23个国家和地区,此外,USPTO还与巴西等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PPH协议。我国专利申请人可以使用该途径。
 

  2.启动条件  在先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可要求在后审查加快;
 

  对于全球PPH和IP5 PPH,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需要额外缴纳相应的费用,对于PCT PPH,无权利要求限制。
 

  可见,PPH通道对于已经拿到另一局正向审查意见,又向USPTO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来说非常合适,不仅不需要申请人缴纳额外费用,而且也可以获得加快审查。需要注意的是,提交PPH申请的申请人需要将在后申请,即向USPTO提交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修改为第一局已经认可的范围,即相等或更小,因此,需要申请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和加快审查之间进行权衡。
 

  3.加快程度  加快程度取决于第一局的正向审查意见通知书。
 

  4.加快数量  2014财年,USPTO共收到7462件PPH申请。
 

  (四)对于年长者或有健康问题申请人的加快审查
 

  根据USPTO审查程序手册MPEP 708.02的规定,对于年长者或有健康问题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特殊变更(make special)请求,将申请类型转变为加快,该加快与普通加快审查类似。该政策为永久政策,USPTO自1959年12月开始实施。
 

  1.适用对象  申请人年龄大于65岁,或者其健康状况无法满足正常申请程序中的相应行为。
 

  2.启动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交身份年龄证明或者医师诊断等可证明健康状况的证明。
 

  3.加快程度  USPTO将对整个审查过程予以加快。
 

  (五)完全的一通前会晤项目
 

  2009年10月,USPTO开始实行完全的一通前会晤项目。该项目从2008年的试点项目转换而来,目前已成为正式项目。
 

  1.适用对象  完全的一通前会晤项目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2008年试点时仅限定了个别技术领域)。
 

  2.启动条件  申请人通过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提交请求并使用指定的表格(PTO/SB/413C);
 

  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至少应比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出现在专利申请信息查询系统(PAIR)中提前一天;
 

  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3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且不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申请人必须同意进行会晤。
 

  3.加快程度  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加快。
 

  (六)为提升软件可专利性提供的加快审查试点
 

  为使得软件相关专利中权利要求更加清楚,鼓励专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使用术语表,USPTO于2014年6月2日启动了该项目。
 

  1.适用对象  该项目适用于软件类专利申请。
 

  2.启动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加入一个术语表对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术语进行定义;
 

  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4个,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30个。
 

  3.加快程度  申请人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加快。
 

  4.加快数量  自2014年6月起USPTO试点6个月或者200件申请,以先到者为准,目前该项目已经终止。USPTO共收到169件申请,其中168件已经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1件仍在审核中。
 

  (七)其他试点项目
 

  1.绿色技术加快审查试点
 

  绿色技术加快审查试点允许对于环保、能源保护、可再生能源发展、温室气体减排等主题的申请予以加快审查。该试点项目于2009年12月8日开始,为期一年,或符合条件的申请达到3000件,以两者先到日期为止,因此目前该试点已经终止。
 

  该加快审查请求无需提交检索报告并且无需缴纳费用,独立权利要求3个或以下,权利要求总数不超过20个,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技术主题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并直接与绿色技术相关。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电子申请系统EFS-Web提交,并且说明已经满足相关要求。
 

  加快审查请求获得批准后,该申请将在发出一通时、向专利上诉委员会上诉时,以及专利公开流程中予以加快处理。
 

  2.以减少专利审查积压为目的的加快审查试点
 

  以降低专利审查积压为目的的加快审查试点于2009年11月27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实施,或者符合条件的申请达到1万件,以两者先到日期为止,目前该试点已经终止。
 

  该试点允许有多个未决申请的小微企业的申请人通过主动放弃其中一件申请来换取对于另一件申请的加快处理。该加快审查请求无需提交检索报告、无需缴纳费用,加快审查请求获得批准后,该申请将在发出一通时、向专利上诉委员会上诉时,以及专利公开流程中予以加快处理。
 

  二、USPTO加快审查程序特点
 

  综上所述,USPTO加快审查的政策非常灵活多样。从纵向看,既有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过程的加快,也有全过程的加快;从横向看,既有针对某一技术领域的加快,也有针对某一类申请人的加快。并且USPTO经常通过开展项目的前期试点收集意见,分析评估后最终确定是否适合长期实施,既满足了新情况、新问题的要求,又体现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同时也不难看出,USPTO的加快审查制度与费用密切相关,使用最广泛的优先审查每件需要4800美元(小微企业减半),这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普通加快审查虽然费用低廉,但是条件苛刻,有可能被拒绝加快,申请人需要慎重考虑。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既可以借鉴其部分政策,如申请人健康原因的加快,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也可以就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针对专利申请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灵活通过试点的形式开展相关项目,便于评估分析,制定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
 

  三、对我国申请人的相关建议
 

  对于我国大多数申请人而言,美国是重要的海外市场之一,在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加快方式,加快审查进程以便早日获得专利授权。PPH途径无需缴纳额外费用即可加快,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考虑;优先审查适用性最广,同时经济成本较高;普通加快审查要求较为严格,申请人如果迫切需要加快审查则需要慎重考虑,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李是珅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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