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进行规范管理。经费的使用,应该本着“用协会的钱,办协会的事,为协会服务,促协会发展”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主要用于行业发展和协会的各项活动。会费是协会的基本经费来源。
第二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会员单位年度会费贰仟元;理事单位的年度会费伍仟元;副会长单位的年度会费壹万元;会长单位的年度会费贰万伍千元。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为按实际应缴日期,新会员在入会时缴纳;
第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会费收入;有偿业务活动收入;政府资助;捐赠收入;其它正当收入。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单位所开展的活动,包括市场调查研究,信息资料搜集、编辑印发、宣传,会刊的编印,组织业内人士考察和学术交流与研讨,理论及业务培训,商务活动;行政办公费,包括房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保、奖金、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邮资通讯费等支出,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开展协会工作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六条 经费管理:协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统一收费管理,在银行开设专户,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管理。经费使用的审批采取预算与限额相结合的方式,预算内由秘书长审批,预算外由会长审核,年度预算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费收支按会计年度编制和决算,提交理事会审核。
第七条 协会届满后,由秘书长代表本届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财务报告,经大会审核后移交给下一届理事会。
第八条 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及当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